近年来,国家对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持续加大,但仍有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。依据相关规定,该类器材是指伪装或隐蔽方式使用,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确认的专用器材。它可能被不法分子隐藏在手机、手表、打火机等日常用品中,具有很强的隐蔽性,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。
近日,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销售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行刑反向衔接案件,被不起诉人虽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,但经行政检察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后认为,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公安部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《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“伪基站”设备的规定》中的相关规定,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检察意见,建议作出相应行政处罚。该部门积极回应,立即展开调查核实,并作出行政处罚,避免了“不刑不罚”情况出现,有效打击了非法销售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的违法行为,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,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。
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依法履行职责,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,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,不断完善工作机制,提高办案质效,切实保护公民隐私和社会公共安全,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检察力量。